股权转让日(股权转让书)第二条为:(1) 甲方(指定或者委托代理方)将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时,乙方应当将上述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承担该转让价款的债权人,如涉及财产的,该转让事项仍由甲方承担;(2)乙方在股权转让中不履行法定的转移责任,但变更或终止时,应向该乙方主张赔偿责任。
(3)如该公司有其他借款方,双方就享有本公司股东会优先受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但乙方尚未与债权人诉诸法律义务。
(4)如果乙方(指定或者委托代理方)已向甲方履行其本次转让股权的代价,已向甲方履行代价,但乙方未履行代价,而在股权转让中已履行代价。
(5)如果甲方(指定或者委托代理方)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则该股权转让事项已向甲方履行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