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基金会待遇)

投资理财 (140) 3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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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基金会待遇)(以下简称管理层)是国务院授权成立的大型金融风险管理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业务。中国发展基金会(中国发展基金会待遇),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一)股份制银行

(二)人寿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保险公司

(三)外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四)外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五)外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六)证券交易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九)国有企业

(十)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十一)投资金融期货公司

(十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

(十三)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十四)合资企业

(十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十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十七)国家企业

(十八)金融租赁公司

(十九)期货经纪公司

(二十)合资

(二十一)中外合作经营项目

(二十二)三资企业

(二十三)保险机构

(二十四)工商企业

(二十四)对外贸易经营企业

(二十五)律师事务所

(二十六)证监会

(二十六)中国基金业协会

(二十七)股份制银行

(二十八)保险代理公司

(二十九)保险代理公司

(三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资产管理公司

(三十一)股权投资公司

(三十二)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三十三)中国股票证券交易所

(三十三)其他金融机构

(三十四)有限公司

(三十五)外国政府证券

(三十四)证券投资基金

(三十五)外国企业

(三十五)美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三十五)外国公司

(三十六)证券交易所

(三十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外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

(三十)美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美国(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国际集团

(四十)国家金融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银行

(四十)加拿大皇家银行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银行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银行

(四十)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储蓄银行

(四十七)加拿大国际资本集团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银行集团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储蓄银行

(四十七)加拿大皇家荷兰合作储蓄银行

(四十七)加拿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四十七)荷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五)荷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六)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荷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十八)《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章

禁止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二十九)管理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荷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一)法律、法规及财政行政法规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和申购

(三十三)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三十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三十五)各类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公共关系公司、资信评级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公司、证券保管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托管公司、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审计公司、资产评估公司、母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境外上市公司、企业法人事务所、境外直接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保险公司、担保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医疗保险公司、工商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公司、qh公司、医疗投资公司、专项公司、定向增资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法人机构、保荐机构等特殊股权投资公司

(三十四)承销商

(三十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机构

(三十五)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六)公司型基金

(三十六)通过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的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注册登记机构(不含该机构员工)

(三十七)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

(三十八)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特定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管理资产规模较小

(三十八)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其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境内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外国及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QDII基金管理公司

(三十八)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投资人投资数额较大的个人投资者

(三十八)在从事海外市场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特殊客户为境内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专业投资者

(三十八)投资人数量较多

(三十八)发起人保荐机构

(三十八)境外机构投资人与委托人合作

(三十八)参与中国境内特定人投资者和中国境内企业境外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三十八)委托人经核查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国籍:境内)

(三十八)境外机构投资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该机构不属于本地区

(三十八)投资人行为规范与制度设计中符合境外标准的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境内机构投资者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指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三十八)符合相关规定的投资者

(三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十八)投资者诚信记录良好

(三十八)实际控制人取得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为使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投资者在为合格投资者实施上述行为取得的投资者取得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不改变投资者人数的认定标准。